南通双利剪床有限公司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访客留言
  • 实力展示
  • 企业荣誉
  • 售后服务
  • 新闻中心
  • 产品展示
  • 公司简介
  • 首页
  • 今天是:
新闻分类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暂无图片新闻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查看新闻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双利机床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09-1-13 17:32:24  点击:440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 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
网站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首页网址
网站域名列表
IP地址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令人吃惊,但这项以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为基础的技术,正在引发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照明光源革命。为此,科技部于2003年6月会同有关部委成立了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确定了“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以应用促发展,注重培育产业链;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抢占产业制高点”的总体发展思路,同时启动了一批重大项目及产业化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其实,汽车也是半导体照明运用发展最快的市场,它主要用于车内仪表盘、空调、音响等指示灯及内部阅读灯,车外的第三刹车灯、尾灯、转向灯、侧灯等。这些在一些高级车上已屡有应用,甚至汽车大灯的LED技术也已现端倪。与汽车相关的交通灯及路(桥)侧美化、显示灯领域,由于红、黄、绿等带颜色光LED有亮度高、寿命长、省电等特点,半导体照明的优势已经突显。现在许多城市已明文规定,新上的交通信号灯一律采用LED。由此看来,汽车上大量应用半导体照明也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2004年,在半导体照明领域,承担攻关项目应用课题单位的新增产值为2.2亿元,出口100万美元;已经受理和批准专利150余项,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由信息产业部、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中国照明学会等部门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启动。

  负责此项产业总体协调发展的国家新材料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吴玲女士,对于半导体照明产业一年来的发展也是喜上眉梢。她介绍说,这是一项开发与应用见效快、成果显著,并且是与世界先进技术基本同步的产业,由此吸引了大量留学归国人才和海外人才的介入。她说,半导体照明领域吸引了社会民间资本的大量涌入,占新增投资达80%以上的民营资本已开始介入工程研发和产业促进中心等领域,显示出了强大的市场推动力。

  据悉,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主办的“2005中国(厦门)国际半导体照明论坛”将于4月12-15日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化的关键技术及装备已取得重大突破,为支撑该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是日前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向媒体界透露的情况。

  半导体照明是本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高技术领域之一。作为新型高效固体光源,它具有节能、绿色环保和长寿命等显著优点,将成为人类照明史上继白炽灯、荧光灯之后的又一次飞跃。据专家预测,我国在2005-2015年间,半导体照明可累计节能4000亿度电,为用户节约2600亿元的电费支出,创造1500亿元产值,解决100万人口的就业。届时,半导体每年节约的电能将超过“巨无霸”--三峡电站的全年发电量!
  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令人吃惊,但这项以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为基础的技术,正在引发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照明光源革命。为此,科技部于2003年6月会同有关部委成立了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确定了“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以应用促发展,注重培育产业链;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抢占产业制高点”的总体发展思路,同时启动了一批重大项目及产业化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其实,汽车也是半导体照明运用发展最快的市场,它主要用于车内仪表盘、空调、音响等指示灯及内部阅读灯,车外的第三刹车灯、尾灯、转向灯、侧灯等。这些在一些高级车上已屡有应用,甚至汽车大灯的LED技术也已现端倪。与汽车相关的交通灯及路(桥)侧美化、显示灯领域,由于红、黄、绿等带颜色光LED有亮度高、寿命长、省电等特点,半导体照明的优势已经突显。现在许多城市已明文规定,新上的交通信号灯一律采用LED。由此看来,汽车上大量应用半导体照明也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2004年,在半导体照明领域,承担攻关项目应用课题单位的新增产值为2.2亿元,出口100万美元;已经受理和批准专利150余项,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由信息产业部、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中国照明学会等部门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启动。
  负责此项产业总体协调发展的国家新材料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吴玲女士,对于半导体照明产业一年来的发展也是喜上眉梢。她介绍说,这是一项开发与应用见效快、成果显著,并且是与世界先进技术基本同步的产业,由此吸引了大量留学归国人才和海外人才的介入。她说,半导体照明领域吸引了社会民间资本的大量涌入,占新增投资达80%以上的民营资本已开始介入工程研发和产业促进中心等领域,显示出了强大的市场推动力。
  据悉,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

上条新闻:祝贺南通双利剪床有限公司网站改版!
下条新闻:我公司网站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成功